#法硕[超话]#我是黄佩红,实名举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于志乾法官在(2025)新01民终5891号中原告的胜诉案例类案不参考,原告并提供了新疆中院及相关全国类似的支持案例,中院法官于志乾和原告多次说不支持此案例,并告知他们那边是新疆,难道新疆中级法院于志乾法官使用的不同的法律吗?包庇支持诈骗洗钱行为?难道法官和被告有利益共同关系吗?被告收有181笔来自不同账户的收款,翻译并告知被告让被告赶紧取钱、被告还说新疆经营不需要营业执照,这样的聊天记录法官都认可,法官作为人民群众的公正司法,竟然不顾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天平严重倾向违法者。
根据最新版(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 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的卡主应当承担一部分刑事和民事责任。请问法官你用的什么理由给我驳回诉讼请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难道在法官您那里是一张废纸?受害人有权向卡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志乾法官对法律熟视无睹?直接包庇当地人民?
原告也因在刑事上未得到退赔,万般无奈下提起民事诉讼,受到法官如此冷漠无情的对待,颠覆了我对法官公平正义的认知。我不知是整个新疆法院对待电诈受害人都如此态度还是只代表新疆个别法官个人做法?由于我被骗金额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多,我也遇到过好法官,其中我民事起诉一个浙江的,法官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帮我庭前调节,最终法院帮助我们完成调解,被告(卡住)全额退赔我,我想知道同样为人民法官怎么差距那么大,您是知道受害人遭遇电信诈骗的事实,请问您为什么不用对应的法律呢?而最终一句不支持!到底是差在哪里?我想应该是一颗为人民服务和一颗体恤受害人疾苦的心。 群众一般不会轻易去法院起诉,除非遇到急难愁盼的问题,所以希望法官能认真对待司法的公正,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案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法官一个小小的作为,可能会拯救一个家庭的生命。
望各级机关领导本着人民至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变口号为动力,为我早日挽损,回归正常生活,拜谢各位领导!由于案件到了于志乾法官这里是属于终审,我请求重新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全国多省法院陆续支持起诉收取涉诈资金卡主,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支持被害人的主张,予以保障被害人因卡犯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得到赔偿。与时俱进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紧跟时代的步伐。@国家反诈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检察 @法律宣传网 @新疆乌鲁木齐中级法院 @新疆网官方微博 @新疆政府网 @央视新闻 @新疆发布 @新疆广播电视台 @新疆日报 @新疆都市报 @新浪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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