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1-03 10:09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一网站重庆频道主编被控受贿#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监察机关认定赵春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原因是,2015年,巨能集团有210万元资金以《宣传服务合同》的名义流入冠贤文化公司的账上,经向冠贤文化公司2015年在职的两位主要员工核实,该《宣传服务合同》实际并未执行,因此认定为通过虚假协议接受贿赂。

赵春建一方认为,赵春建虽是一网站重庆频道主编,相当于一个广告经营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他签《居间服务协议》不违法。

…检方指控,赵春建利用与彭水时任县委书记钱建超密切关系,在给巨能集团拨付项目回购款的过程中,为巨能集团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取210万元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责。

赵春建一方认为,赵春建作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为巨能集团提供居间服务行为合法。

本案争议点在于:赵春建主观上是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要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质上属于贿赂犯罪,即存在钱权交易的属性。所以,它的成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允许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知情,或者并未允诺,无法成立该罪,应另当别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承诺,而非行为,更非结果。换言之,对上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理解为目的要件,而非行为要件,更非结果要件。

这再次说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与国家工作人员无关。那种认为“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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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