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法院
25-11-03 09:15 微博认证: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法治小课堂# 【办理未成年人刑案可调查其成长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14岁男孩获刑13年震慑未成年人犯罪# http://t.cn/AXwpc5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