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以上年度已经纳税调增,现在注销冲回未分配利润,所得税要调减吗?
安全生产费用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如果以后年度发现以前年度存在计提错误,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提或冲销,这样才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并修改以前年度的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如果以前年度没有计提错误,只是因为企业注销了,那么按照财资〔2022〕136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因此如果仅仅是因为企业注销,就将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未分配利润,属于会计差错,首先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3〕232号)问题3答复:“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 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 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上做结转分录(借:专项储备 贷:清算收益),是遵循财资〔2022〕136号文的形式要求,目的是在清算时清空所有会计科目。
这笔结转的经济实质,是将一笔早已是税后利润的资金,从“专项储备”这个限定用途的所有者权益科目,重分类为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它没有给企业带来任何新的、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总资产没有丝毫增加。企业所得税是对应纳税所得征税。清算所得税是对清算所得征税,其本质是资产变现价值超过计税基础的增值部分。
这笔结余的安全生产费,既不是资产变现产生的增值,也不是清算期间取得的经营收入。它完全不满足“所得”的定义。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清算所得时,应从根本上不予确认,而不是先计入再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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