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农产品# 从生产过程看,豆腐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等工艺流程, 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因此销售豆浆、豆腐等经过加工后的成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生产或销售豆腐皮和豆腐,增值税征收率是3%(2027年12月31日之前减按1%)。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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