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10-30 09:1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入库案例51:快递员送餐发生本人主责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管铁流律师

以案说法308|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51:快递员签订劳务合同,送餐途中发生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案号:(2023)皖02行终68号

入库编号:2024-12-3-007-013

案例编号:5.1.51 OCA51

【基本案情】

2024-12-3-007-013

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案

——专送骑手虽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但本质系劳动关系的,属工伤认定范畴

关键词 行政 行政确认 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 美团骑手 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第三人陈某龙受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聘用从事“美团”骑手工作。2021年6月8日,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甲方)与第三人陈某龙(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担任骑手职务;合同履行地:沚津站点。工资组成:定额单量工资+超单提成+早夜班补贴+公里数补助;支付方式:甲方每月15-20日期间向乙方支付上一月收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合同中还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做了约定。

2021年7月17日22时37分许,第三人陈某龙在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餐过程中,由南向北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G329国道与商贸园支路交叉口时,其车辆左侧与沿G32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汤某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龙负主要责任,汤某强负次要责任。第三人陈某龙于2022年7月14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湾沚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芜工伤[2022]213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龙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湾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湾沚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湾沚区政府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维持湾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认为其与陈某龙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0210行初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皖02民终6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湾沚区人社局作出的芜工伤[2022]213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美团平台本身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配送(不含运输)、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第三人陈某龙根据美团平台派发的订单信息提供送餐服务,从事的工作正是原告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原告系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陈某龙与原告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该合同实质上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存在明显区

别,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用工实践中还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但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标准,即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在新的经济业态模式下,互联网大量参与传统行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上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用工模式。本案中,陈某龙需先经过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面试审核后方能签订合同,需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需按时参加公司

固定时间、地点的早会,接受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培训和管理,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向陈某龙发放工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龙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湾沚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看,陈某龙在2021年7月17日22时37分接到了一份送餐单,随后即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2022年7月14日,陈某龙向湾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湾沚区人社局同日受理后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芜工伤[2022]2133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裁判要旨

1.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依法作出认定。

2.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17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14条第(1)项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第18条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3)皖0210行初3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16日)

二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行终68号行政判决(2023年6月12日)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外卖快递员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

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外卖小哥”、快递员的劳动保障问题也日益引发关注。笔者此前亦有相关推文(参见《以案说法284|最高法入库案例:快递员保险合同所涉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澎湃新闻采访管铁流律师:外卖骑手受伤保障谁负责》《以案说法281|最高法入库案例:新业态工伤认定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由于新业态用工模式较传统固定工作场所的用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不仅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也显得“自由”,具体的用工管理方面也相对开放和宽松,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一旦在从业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想要认定工伤也受制于劳动关系的难以确认。

相比起来,本案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而在工伤认定方面会存在较多有利于快递员的情形。包括当事双方所签定的劳务合同,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案涉劳务合同其实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几乎全部必备条款,因而,名称已不能决定该合同的真正性质与类型;包括实际的用工管理,如严格的考勤、绩效考核等,均在事实上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如此,当事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就不难理解了。

本案另一值得注意的是,当事患者对案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并未影响最终被认定工伤。需要指出的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视同工伤的上下班途中,而是当事快递员正常的工作时间,而且正是在完成送餐途中,因此,其系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属于典型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当事患者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均不影响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笔者此前已有同类推文可供参考(详见《以案说法302|最高法入库案例45:开车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负何等事故责任,应予认定工伤》《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公报入库案例12:检例205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三级法院四级裁判,不是!省检最高检,就是!》《以案说法278|最高法入库案例:排除工伤之证明不能的制度利益应归于劳动者》)(2025/9/25 17:48)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