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相福尔摩斯
25-10-29 08:30

#以案说法#
惊爆,苏州中院是如何架空二审终审制的?

近期,苏州某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不服相城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羚麒法官竟威胁当事人,扬言称一审时他就代表苏州中院参与了内审,一审缓刑就是苏州中院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终审制度,这也是被告人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得违法干预下级法院具体案件审理,同时明确审判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范围、方式和程序,包括提级管辖、发回重审等具体规则,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19.“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发〔2023〕88号)第三条“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苏州中院指派法官参与一审法院审理并给出结论意见,严重破坏了二审终审制。二审期间,随意变更审理法官,让参与内审的陈羚麒主办二审案件,维持原判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度,而且也严重侵害我作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审级利益,完全不适宜再承担该案二审。
苏州中院立即就此情况报送江苏高院,由省高院指定苏州以外的其他中院审理本案。
江苏检察机关尽快实施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苏州中院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近期,苏州某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不服相城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羚麒法官竟威胁当事人,扬言称一审时他就代表苏州中院参与了内审,一审缓刑就是苏州中院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终审制度,这也是被告人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得违法干预下级法院具体案件审理,同时明确审判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范围、方式和程序,包括提级管辖、发回重审等具体规则,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19.“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发〔2023〕88号)第三条“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
苏州中院指派法官参与一审法院审理并给出结论意见,严重破坏了二审终审制。二审期间,随意变更审理法官,让参与内审的陈羚麒主办二审案件,维持原判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度,而且也严重侵害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审级利益,完全不适宜再承担该案二审。
苏州中院立即就此情况报送江苏高院,由省高院指定苏州以外的其他中院审理本案。
江苏检察机关尽快实施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苏州中院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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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