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颖言税
25-10-29 06:20 微博认证:作家 代表作《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

#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西藏登记注册、设立机构场所并实质性运营的各类企业,包括取得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经批准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驻区外企业和入驻藏青工业园经营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西藏,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方面,企业在西藏注册地址与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一致;在西藏设有独立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研发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办公、经营场所和软硬件设施;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西藏。
      2.人员方面,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西藏工作,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通过企业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并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
      3.账务方面,企业在西藏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西藏,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西藏。
      4.资产(财产)方面,企业拥有资产(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财产)在西藏,能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对不符合上述实质性运营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2.吸纳符合《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我区大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地农牧民、城镇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失业高校毕业生等九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所称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与上述各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用人单位在西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
      所称企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具体执行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口径一致。劳动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设立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总机构中“企业从业人数”、“就业人数”,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为纳税主体;在区内或区外设置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由总机构一并申报纳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或者汇缴申报时,视同为一个纳税主体,在确认计算“从业人数”及“就业人数”时,明确将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部门、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合并计算为从业人数。
      就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所称西藏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在西藏人口、长期在藏生活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或持西藏自治区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若发生变更,执行中同步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免征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
      2.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在区外的分支机构;
      3.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收入总额比重高于40%的企业;
      4.从事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限制、淘汰类产业、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常住人口身份资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复印件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资料主要为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用人单位通过在藏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薪金并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记录;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类证明资料;
      3.与吸纳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企业实质性运营相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财产)等佐证材料。
      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七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出台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提请同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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