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中院的再审判决书,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理由中,纠正了原一二审的举证责任分配观点,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确认了“原告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应对其抗辩主张举证证明”的规则。
再审申诉成功很不容易(绝大多数律师一生都碰不到一次)。但仍有遗憾:
1,再审判决认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故不支持利息的诉请。
但我方诉请的,并非借贷期间的利息,而是自原告追讨之日起的利息。再审法官显然未注意到这一点。
2、本律师再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进行司法处罚的申请,表示被告在高院的庭审问答中已经承认了其本人向原告提出借款的事实,但其在一二审中一再谎称系其前妻委托原告付款。
再审法官未予理会,再次放纵、姑息当事人在法庭上肆意说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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