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目的是什么,解决什么问题?是标榜判决正确,还是通过答疑发现判决错误?但从贵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60号)7.“判后答疑。针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疑问,通知原承办法官、相关审判庭进行答疑释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想问,服判息诉,前提难道不是判决正确?包括贵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那么多再审改判的,哪个不是经过长期不懈申诉翻案的。各级法院判了多少错案你们心里没数吗?搞一个“判后答疑”,表面上是给一个舒缓的渠道,可是不让辩护人、代理人参加,难道能拨开重重疑雾?@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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