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25-10-23 17:24 微博认证:南方日报官方微博

【#餐厅员工多次用硼砂洗猪大肠#】#两员工多次用硼砂洗猪大肠被判刑#
芬姐和小钟是某农庄的员工,芬姐负责农庄日常管理及采购,小钟在农庄做厨师。小钟为使农庄销售的猪大肠吃起来口感爽滑脆嫩,明知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向芬姐提出购买硼砂用于日常清洗猪大肠,并通过微信向芬姐发送购买硼砂的网上链接。 芬姐明知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分别于2023年8月8日、2024年1月12日、2024年5月16日三次在某平台下单购买硼砂共计1500克交给小钟用于清洗猪大肠。

2024年7月11日,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加工清洗好的猪大肠6斤。经检验,查获的猪大肠检出含有硼砂。同年8月22日,芬姐和小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某农庄销售用硼砂清洗过的猪大肠共计1.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案发后,芬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惠城法院审理认为,芬姐和小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证据确实、充分。 芬姐和小钟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芬姐和小钟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支付至指定账户,法院酌情均予以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芬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
二、小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1万元由法院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芬姐、小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二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15万元。
五、芬姐、小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惠州市市级报刊或媒体上公开发布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