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0-18 05:01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重要界限就是犯罪所得利益归属单位还是归属参与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所得由单位所得,纳人单位财务体系和分配体系中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其他条件符合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仅仅由参与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员对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因而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方法”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代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的赃车,应依照《机动车解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具有法定从宽、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3.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的界限,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能实际上起到对犯罪及其收益掩饰、隐瞒的效果,妨碍正常刑事追诉的行为,均可成立本罪。其次,要重视犯罪行为罪质的相当性,“其他方法”应当是指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方式相类似的方法。最后从因果关系来说,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他人的上游犯罪行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行为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方法”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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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