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即景# 法官:你们调解结案,要退六七万元的诉讼费。你让原告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
我:原告在国外生活,没有中国的银行账户。立案时,原告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了《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上面留的是我的账号,立案法官盖了章的。
法官:(翻了一下卷宗)你的《授权委托书》上没有代收款的事项,你不能代收。让原告再出一份委托书。
我:原告在国外,不方便再签委托书。这个《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就具有授权的意思。
法官:财务不认的。
我:……
无语。当事人签署了退费收款账号,白纸黑字,后果自付,财务怎么会不认呢?
而且,当事人签字的性质,属于指示交付,不属于授权代理,为什么还要一份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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