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第三个原则是有限政府原则,指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行为方式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及社会制度的严格限制,其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原则认为,政府权力源于公民让渡的部分权利,其存在目的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非无限扩张。英格兰哲学家洛克在他的政治学著作《政府论》中提出双重契约论,强调政府不得突破“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如洛克、孟德斯鸠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政府权力,20世纪公共选择学派进一步论证了政府理性局限需要制约。自由主义者深知公权力的危险,因此对集中的权力充满戒心。他们主张,政府公权力应该受到分割和限制。只有在一个公权力受到有效约束的国家,个体公民的人权才有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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