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检察
25-10-13 08:52 微博认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住40年单位房被拍卖退休职工起诉#,法院:仍可继续居住!】10月10日,据江苏南通崇川法院消息:陈某和朱某都是某发电机厂的退休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厂里给职工分配住房,他俩分到了南通市某村的X室房屋。2002年,某发电机厂破产转制时,和他俩签了《租房协议》:该房租给陈某和朱某住,月租36.4 元,租期到“二人自愿退房”为止。2015年,某发电机厂出具分房证明一份,并证明二人长期缴纳案涉房屋用水所需费用。直到去年,因为某发电机厂因其他案件成了被执行人,法院要查封拍卖包括X室在内的不动产。为了保住住处,陈某和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负担租赁权拍卖上述不动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朱某作为退休职工,长期居住在此,并缴纳相应生活费用,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符合占用并使用该房屋的要件。虽然双方未书面续约,但厂里没反对他们继续住,且案涉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应当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因此,法院裁定负担租赁权拍卖案涉不动产。#退休职工租单位分配房月租36.4元# @九派新闻 http://t.cn/AXziFzr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