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大家都108必过主观!注意掌握以下考点:
1. 公司定向增资,减资(非等比减资、简易减资、一般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后果)。
(1) 一般减资没有通知债权人,导致减资后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对债权人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2) 有限公司减资应该按股东出资比例,除非全体股东另作约定。没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行的减资属于股东会决议表决比例不达标,决议不成立。
(3) 简易减资后,股东必须按照减资前认缴的出资履行出资义务,不
2. 股权转让+加速到期。
(1)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直接对其清偿(加速到期+代位权),但债权人不能主张在执行中直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除非例外: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到期未完全出资的可以追加。
(2)股东转让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当公司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受让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代持+执行异议
(1)实际出资人排除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经缴纳全部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2)名义股东不能排除实际出资人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的金钱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缴纳全部出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名义股东不能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4.6大合同效力(关联交易,担保合同,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效力,代持协议)。
5.决议效力(结合定向增资、非等比减资、分红、董事和股东身份的解除、公司组织机构的强行性规定进行考查),决议效力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的有效。
6.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部分失权和除名),董事身份的丧失以及董事责任(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和催缴)。
(1)公司可以请求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债权人不能主张董事在对公司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其到期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责任。
(2)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的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他人可请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7.法人人格否认,尤其是横向人格否认。在执行中,不能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一人公司。
8.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
10.出资和股权善意取得:结合代持协议、股权让与担保、伪造签名。#法考[超话]##法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