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保全失败】
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堂人民法庭,陪同法官前往被申请人(自然人)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对现场设备及加工成品采取保全措施。
在动产的保全查封阶段,遵循“活封活扣”原则,允许被申请人继续占有并使用被查封设备开展生产经营,仅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权,例如转让、抵押等行为。
遗憾的是,保全未能成功。由于被申请人未在厂房现场,且坚决否认厂房及设备归其所有。尽管我方当事人明确指认该处确系其实际经营,但因目前缺乏证明权属的直接证据,法官亦不敢轻易查封,最终作罢,无功而返,另寻其他财产线索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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