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0-10 08:57 微博认证:作家 代表作《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

#土地增值税# #答疑#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可以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那么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应该怎么理解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21年5月14日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即如果后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这几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还没预售,就只能合并为一个,如果已经开始预售了,可以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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