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税收优惠制度
“有害税收优惠制度”(Harmful Preferential Tax Regime)是指一国在其正常税制框架内,针对特定类型的所得、活动或纳税人提供的低税或免税待遇,其结果在于吸引他国可迁移的利润或资本流入本国税基,从而扭曲投资流向、侵蚀他国税基并破坏税收公平。
这一概念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8年《有害税收竞争:一个全球性问题》报告中提出,并在 BEPS 行动计划第5项中得到进一步制度化。
从经济本质上看,有害税收优惠制度是税收竞争的负面形态。各国出于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考虑,普遍存在通过税收优惠改善营商环境的正当需要。但当这种优惠超越了本国经济实质,仅以人为设定的低税负吸引境外利润或无实质活动的企业注册时,就会形成“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削弱他国税基,造成国际资源配置扭曲。因而,OECD 在国际税收治理框架下将其界定为应予限制和改正的对象。
根据 OECD 的标准,一个优惠税制若具备以下特征之一或数项并存,即可能被认定为“有害”:
1.有效税率过低或名义税率为零(no or low effective tax rate);
2.与国内经济隔离(ring-fencing),即优惠仅对非居民或离岸业务适用;
3.缺乏透明度(lack of transparency),税收规定或行政裁量不公开;
4.缺乏有效信息交换机制(lack of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5.缺乏实质性活动要求(lack of substantial activity),即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当地无真实经营、人员或资产。
凡同时具备若干特征,且导致税基转移或利润人为迁徙的,即构成有害税收优惠制度,应当被修正、废止或改造。
在 BEPS 行动5的后续进展中,OECD 成员与包容性框架成员国已逐步建立了制度评估与同侪审查机制,对全球范围内的优惠制度进行持续监测。截至2025年,已评估超过330项优惠制度,其中绝大多数已被修正、废止或确认为无害。
从法理意义上看,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治理体现了国际税收秩序的三项原则:一是公平原则——防止跨国利润仅因税率差异而逃避应税国负担;二是透明原则——要求税制规则公开、可审查;三是实质原则——确保税收权归属于真实创造价值的地区。
因此,有害税收优惠制度不仅是单一国家的政策选择问题,更是国际税收合作与治理的制度议题。其规制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各国税收优惠制度能够服务于真实投资与发展,而非成为税基竞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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