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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不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二、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1.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2.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
三、恶意串通
1.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
2.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3.该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4条。
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
五、善意取得
1.行为人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4.已经完成公示(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
六、动产抵押权正常经营买受人
1.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2.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3.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4.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4条。
七、汇票质押权
1.合法有效的书面汇票质押合同;
2.汇票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背书连续);
3.出质人在汇票上签章;
4.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或电子汇票已经进行质押登记(采“公示生效主义”立法模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1条。
八、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1.保证金(金钱)特定化:
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九、商事留置权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营业债权(注意: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一449条。
十、留置权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5)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十、缔约过失责任
1.在缔约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诚信原则);
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0、501条。
善意取得质权
1.出质人合法占有质押物
2.无权处分行为
3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和质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十一、第三人代为履行
1.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2.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4条。
十二、债权人代位权
1.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债权均合法且到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因果关系);
4.债务人的债权系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
十三、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
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7、538条。
十四、债权转让债权转让: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6条。
十五、债务承担债权承担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1、552条。
十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
十七、一般侵权责任
1.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
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
十八、特殊侵权责任
1.加害人存在侵害行为;
2.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6、1203条。
缔约过失:501缔约过程中,不正当的使用得知对方的商业秘密,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无因管理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4)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见
1)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2)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3)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双务合
同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履行有先后顺序A 先一方:不安抗辩权 B后一方: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1)无先后履行顺序
2)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他方不履行而对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 则债务人可提出相应(对价性)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
1)双方互负债务,且双方明确约定/法律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2)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3)先履行方未先给付义务,后履行义务人主张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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