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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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审判监督程序——吴某再审案
【案情】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L县村民王某(该村电工)用厨房案板上的面粉制作食物,其两个儿子食用后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同村村民吴某曾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王某产生矛盾,且吴某此前曾去王某家中缴纳电费,被认定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嫌疑。11月20日,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2005年6月23日,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吴某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22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吴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7月13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吴某不服判决第三次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仍不服判决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驳回了吴某的申诉。吴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吴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某进入王某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吴某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经再审庭审查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2021年3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吴某作案的客观证据,吴某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审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吴某无罪。4月1日,吴某被无罪释放。从2004年11月20日吴某被刑事拘留至其被释放,共被羁押16年多。
吴某被无罪释放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2020)豫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吴某不服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吴某的请求事项包括:(1)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请求人在被错捕错判之前系木材加工经营者,其收入远超过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仅依据职工日平均工资进行赔偿不公平,应按照日平均工资3~5倍的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某自2004年11月20日被抓后一直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受到歧视,儿女辍学,配偶被迫外出打工还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服刑期间吴某因为申诉被严管两次,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赔偿决定。

【问题】
1.吴某第一次上诉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S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果S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吴某无期徒刑,检察院就此提出抗诉,那么在检察院抗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改判吴某死刑立即执行?
2.若本案发生于2021年3月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吴某案,能否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能否提审本案?被指令再审的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4.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吴某申诉引起,请问申诉是否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5.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2021年4月1日被释放,吴某被羁押时间超过16年,再审期间亦处于被羁押状态。请问,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6.对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吴某有罪供述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7.在本案中,由于吴某在被错捕错判之前的收入远远超过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如何确定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吴某是否有权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http://t.cn/AX7VoeoF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