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未停,不想发表任何观点。但看到@鲍德熹 @小弟王晶 这些言论,还是得反驳一下。“署名权”是“人身权利”,和“著作权”不是一回事。无论有无任何民事约定、协议,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均无法被剥夺。换言之,没签合同,你写的也是你的;签了让渡“署名”权限的“霸王条款”,法律上亦可以判定无效。不能因为这个恶的系统惯于利用权力和资源要求下位者放弃权利,就把它当做习以为常,既得利益团体还挥着“契约大旗”自诩正确。PS. 只是讲个道理。至于事件本身,未观全貌,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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