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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二审程序——钱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
【案情】
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令某向甲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钱某盗窃其支付宝账户40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钱某于2018年3~6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多名女性。2018年6月24日18时许,钱某在某商场附近约见被害人令某,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钱某预定的快捷酒店房间内,随后趁令某昏睡之际,使用其指纹解锁手机,窃取令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钱某还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同一酒店窃取被害人于某、常某人民币500元、1000元。7月13日,钱某被抓获归案。
侦查阶段,钱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为其辩护人。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告知钱某关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钱某拒绝认罪认罚。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抢劫罪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甲县公安局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撤回案件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官王某遂通知值班律师游某为钱某提供法律帮助,钱某在值班律师游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令某向检察官王某表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钱某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张某认为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见证具结程序是违法的,侵害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钱某对认罪认罚从宽提出反悔。
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7日以抢劫罪对钱某提起公诉,2019年3月20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不能证实被害人系在'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状态下被劫取财物”,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钱某秘密窃取被害人令某4000元构成盗窃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抗诉,并报请上一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支持抗诉期间补充收集证据,发现钱某还涉嫌在2016年至2018年6月间,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及其他抢劫犯罪。2019年5月1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甲县人民法院由原合议庭的两名法官和一名陪审员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经过审理,甲县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和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钱某提出上诉。
【问题】
1.何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办案机关为钱某安排值班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辩护律师张某认为办案机关侵害了其诉讼权利,应如何寻求救济?
2.被害人方有异议的情况下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哪些诉讼阶段?如果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谈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出现反悔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3.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的适用是否正确?
4.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二审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对此在程序上应该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程序是否正确?钱某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案能否再次发回重新审理? http://t.cn/AX7G9R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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