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5-09-26 17:40 微博认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粤说法#【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支持海事仲裁】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南某公司与德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入选。#广东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德某公司委托南某公司建造渡船,双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分会仲裁。南某公司依约完成船舶建造工作并交付船舶,但德某公司未依约支付造船款。后南某公司与德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德某公司逾期未还,南某公司有权“向当地海事法院申请仲裁”。南某公司就案涉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的意思表示明确,本案应驳回南某公司起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还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应视为双方未形成明确的请求仲裁的合意,该仲裁条款不成立。鉴于还款协议系依据案涉船舶建造合同的结算情况作出的补充协议,本案应按照船舶建造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虽未在广州设立分会,但在广州设立了办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就案涉纠纷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仲裁的合意,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遂裁定驳回南某公司起诉。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以及关联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生效裁判在充分考量商事主体对仲裁机构名称的客观理解和认知,在确认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并选定仲裁机构的前提下,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支持海事仲裁作为海事海商纠纷化解重要途径的司法立场,为海事仲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