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大兴公安分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租房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聚焦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规短租、存在治安隐患等突出问题,通过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力守护辖区居民居住安全与社会治安稳定!@平安北京大兴
【案例一】
近日,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对出租房屋入户走访中,发现辖区车站中里一房屋出租人王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后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出租人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在辖区王各庄村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一房屋出租人刘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致使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近日在辖区波普中心开展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出租房主赵某某存在违规短租出租房屋情况,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房东须严格履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义务,主动申报承租人信息,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人员。
•租户应配合房东完成信息登记,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