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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审程序——文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案情】
2020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驾驶摩托车搭乘张某在A县城某小商店盗取店主杨某放在前台上的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同日11时29分,店主杨某报警。杨某的同事文某当即驾驶小型轿车追踪钟某和张某,在A县时代小区发现二人,遂于11时49分报警,公安民警指示其秘密跟踪。钟某发现有人追踪便加速驾驶摩托车逃跑,文某高速驾驶紧追其后,于11时55分54秒在解放路北侧路段追尾撞上钟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钟某和张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鉴定,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摩托车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81千米每小时,而案发时该路段属于市区路段,限速为50千米每小时。文某主动报案,公安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并将张某和钟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后经鉴定,钟某仅受皮外伤,张某伤害程度为重伤。文某和张某联系协商过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文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2020年7月8日文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为由刑事拘留。7月9日,A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向A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7月14日,A县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张某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对文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日,公安机关对文某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以文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某正当防卫致人重伤,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不服,称不要任何赔偿也要追究文某刑事责任,遂以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A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审判。被告人文某希望调解,但合议庭法官称该案不适用调解。庭审结束后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文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600元。A县人民法院以庭审已结束为由未予受理。被告人文某庭审后认为有必要委托辩护人,遂在法院定期宣判前委托了律师张某担任辩护人,张律师向A县人民法院递交委托函要求为文某辩护,A县人民法院亦以庭审已结束为由未予接受。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其在市区路段高速驾车追赶、碰撞被害人车辆并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文某事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在先,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A县人民法院酌情对被告人文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A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6个月。
文某和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张某在二审程序中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合议庭法官关于该案不适用调解的说法是否正确?
2.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行为是否正确?
3.本案中A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否正确?
4.本案中A县人民法院拒绝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
5.本案中,被告人文某在庭审结束后委托张律师担任辩护人,A县人民法院不准许张律师参与一审诉讼的做法是否正确? http://t.cn/AX7LtX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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