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法考官方指导案例陪跑# 第6天
讲义下载链接
案例第6天夸克链接:http://t.cn/AXhW6kbS
提取码:cyH7
案例第6天百度云链接: http://t.cn/AXhW6kbo 提取码: K108
06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彭某抢劫杀人案
【案情】
2020年8月31日上午,王某发现其丈夫钟某被杀害在河边,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报案,法院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直接拒绝受理。随后王某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为证据收集难度大,也拒绝立案。王某随后又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案,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于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随即立案,并确认被害人钟某是在2020年8月30日晚被人杀害。2020年9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并提取了两截白色棉质绳、一把铁锤,采集了完整的鞋印,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但是现场勘验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名。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初步认为彭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彭某。随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于是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彭某送往当地看守所羁押。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带到办案场所进行了讯问,经过两次讯问,彭某对抢劫杀害钟某的事实作了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制作了讯问笔录,并且在未让犯罪嫌疑人彭某核对确认其供述内容的情形下就让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此后,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彭某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在辨认过程中,首先,侦查人员出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截白色棉质绳的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称是自己车上的绳子;当侦查人员出示两截白色棉质绳合并的照片时,彭某又称不是自己车上的绳子。随后,侦查人员组织彭某对绳索进行混合辨认,将现场提取的两截白色棉质绳与另外两根蓝色、白色尼龙绳混合,让其辨认,彭某指认断成两截的白色棉质绳就是自己车上的绳子。最后,侦查人员将两张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锤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承认就是自己车上的铁锤。之后,公安机关将现场收集的物证提交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现场的黑色胶布应该是被黑色轮胎碾压过,铁锤上的血与被害人钟某的血型一致,案发现场采集的鞋印,与彭某的皮鞋系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此外,犯罪嫌疑人彭某的邻居李某和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同时对证人李某和张某进行了询问,证人李某指出,彭某曾经多次向其调查钟某的行踪,并在钟某被杀害的前一天看到彭某为准备实施抢劫而购买铁锤,此外,证人张某指出,在案发当天的下午看到彭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查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于是立即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接到通知后随即指派刚开始执业的周某作为彭某的辩护律师,而被告人彭某拒绝周某为其辩护律师,法院经过审查后予以准许。一周后,被告人彭某的妻子孙某又委托赵某为彭某的辩护律师。此外,法院通过审查发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于是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补充相关案卷材料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经审查决定开庭审判。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决定先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彭某的辩护律师赵某以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但并未说明具体理由,法官要求赵某说明理由,赵某在简要说明理由后,法官认为理由不成立,于是驳回了赵某的异议。此后,被告人彭某的辩护律师赵某又指出侦查人员曾对彭某进行两次讯问,彭某的有罪供述来自第二次讯问,此有罪供述与第一次讯问获得的有罪供述内容相同,而在之前的第一次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彭某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限,也不准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因此,彭某才作出了有罪供述。基于此,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除彭某的有罪供述,并简要说明了理由,提供了相关的线索,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但是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并未对辩护律师赵某的申请予以处理。在之后的庭审程序中,辩护律师赵某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说明庭前会议的处理情况后,直接驳回了赵某的申请。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赵某也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官认为辩护律师赵某的理由有些牵强,而且并无有力证据支持,因此,再次未对辩护律师赵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时也并未准许其调取录音录像的申请,法官最终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在庭审程序中,被害人钟某的妻子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彭某赔偿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赔偿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彭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排除,从而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因此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决定通过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赵某再次提出排除彭某的有罪供述的申请,二审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只提交了侦查人员关于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而情况说明上只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且并未提交讯问录音录像,但是,二审法院经过审查最终依然未支持辩护律师赵某的申请。此外,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民事部分的裁判也存在错误,虽然民事部分已经生效,但是法院最终在维持刑事部分判决的同时,直接纠正了民事部分的错误。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为什么?
2.本案的立案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周某作为被告人彭某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被告人彭某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其妻子孙某又在一周后自行委托赵某为彭某的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充足从而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在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以及调取录音录像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7.一审法院作出认定被告人彭某有罪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8.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方式和审理结果是否正确?为什么?
#2025法考官方指导案例陪跑# #法考[超话]# #法考主观题# #法考# http://t.cn/AXhm1RgE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