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随风Unforgettableyouth
25-09-22 06:48

简单的信息公开难倒两级政府;镇、县两级行政机关成“被告”

9月22日,盐城市某村民诉镇,县两级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将在盐城市建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前村民因申请公开2010年该村高新农业园区拆迁户数及宅基地面积,镇政府以“未掌握该档案信息”答复,可[2024]苏0981行初52号法院文书中,清晰地记截着“拆迁159户”的数据着,这也正是该镇政府此前的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在向县政府复议无果后,该村民遂将镇,县两级政府一同告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镇政府在答辩中声称“相关案件中的数据不等于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数据”。这番答辩看似“有理”,但却难以让人信服:其一,镇政府在诉讼中提交的该数据作为证据,意味着其认可数据真实性,如今却割裂“使用数据”与“保存数据”的关联,既未说明数据究竟来自何处,也无法解释为何主导拆迁却不掌握核心档案,逻辑上自相矛盾;其二,拆迁工作由镇政府主导推进,拆迁户数、宅基地面积本就是其履职中必须生成、归档的基础信息,即便数据最初由其他单位提供,镇政府也负有接收、保存、公开的责任,岂能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推诿?

更令人费解的是县政府的复议态度,面对镇政府答辩中的核心矛盾,未追问数据来源、未核查档案管理情况,仅以“镇政府已检索”为由维持答复,完全违背《行政复议法》要求的全面审查原则,沦为“程序空转”。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涉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镇政府拿“非本机关制作保存”当借口,本质是逃避信息公开责任;县政府复议敷衍,更是漠视公民知情权。即将到来的庭审,希望能还村民一个公道,对数据的制作来源有一个明确的说明,“查无此档”“非本机关制作”绝非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