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袁律师
25-09-20 13:41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女老板看上男下属,给其妻转账300万让离婚,目的达到后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返还,二审判决: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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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评:判决结果的对错难下定论,但二审判决给出了多条理由,相互矛盾,逻辑混乱,虚构法理。

1、二审认为,女老板系代男下属向其妻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按这种认定,女老板的行为性质为债务加入,男下属向妻子支付离婚补偿的行为合法,女老板的行为也同样合法,何以认定为不法给付?

2、二审判决称,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有这样的法理吗?本律师没有听说过。对此问题,理论上争议颇多,主流观点为,对不法给付之所得,应按不当得利返还。

3、将公序良俗与诚信并列不妥。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帝王法则,约束的是发生交往、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比如女老板如果自愿加入债务,那么就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在交易完成后反悔。
而公序良俗的良俗本属是诚信原则之外的道德法则,主要指体现社会共同信念的生活习惯与行为准则,比如身体神圣、性神圣、婚姻神圣,这些事物不得买卖。公序良俗原则约束共处一个生活圈的人,相互之间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法律一般不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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