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北京
25-09-20 11:03 微博认证: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共建平安社区!东城公安持续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平安北京东城 持续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清整,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近日,崇文门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国瑞城中区3号楼有短租房。房屋二房东李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李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近日,天坛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金鱼池中街1号院有短租房。房屋二房东闫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闫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近日,北新桥派出所和永外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甲2号院和桃园东里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