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灿(2010)认为,“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即公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舆田”是国家授给私人使 的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 里耶秦简J1(8)1519号简载:“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 据于振波(2012)的推断,当时征收田租,乃分别从各农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应税之田的简称)用于交租,“税田”上的产出全部作为田租上交国家。因此,有关部门在登记田租征收情况时,既要注明田地总数,又要注明税田总数,以及平均亩产量(即产出率)。 由上可知:1顷为100亩,10斗为1石,平均每亩地的产量为1.5石(即产出率)。税田亩数等于田租量(石)/每亩地产出率,田租率等于税田亩数(亩)/总垦田亩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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