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不告知委托律师移送法院和委托律师不给法院交委托手续的双重问题[doge]
上个月在广东和好友周律师见面的时候,接到一个律师的电话,问x被告人的案子怎么某天上午开完庭了,他晚上才知道,现在被告人家属找他退费,希望我和法官沟通一下,能不能他现在交委托手续,法院重新开庭,或者他现在交委托手续,给法官交一份书面意见,法官把他名字写在判决书里?最后他自己和法院沟通,我收到的判决书里也没有他的名字,显然他没有做到,不得不给当事人退费了。
但好像很多地方,包括本人都没有完全做到,比如公众号就有一位律师分享他的经历“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官为什么不告知辩护律师?我很客气的问:如果你们认为这个案件要提起公诉,是否可以告知? 那个公诉人很干脆地回答:我们不告知,我们提起公诉从不告知律师,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突然被这句话噎住,我搜遍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找不到有关告知的规定。”
其实我在接到开头这位律师电话的时候,也去查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是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比如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四条 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比如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比如辽宁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20240914 )第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办案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代理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当向律师提供。
只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似乎并没有事无巨细的植入检察办案系统,成为一个常规的程序性流程监控事项,每案提醒着检察院去习惯性生成习惯性告知,可能有律师会说,就是你们检察院不尊重律师的程序性权利,我承认我没有做到以上规范要求,但绝没有不尊重律师程序性权利的动因,设想一下,以上规范如果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然后植入办案系统,像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成为必备生成事项,我想通知不缺位基本可以避免。
事实上后来经了解,检察机关并非没有为贯彻以上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权利而设置了植入系统,不完全了解,但凡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委托手续,绑定了中检网12309,案管是可以并会程序性推送告知到位的。
错就是错,不找理由,以上只是表达在律师程序性保障权利只是散见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写进刑事诉讼法,成为检察办案强制性生成事项之前,检察官可能做不到案案去电话告知,比如签署认罪认罚见面的时候,不如多问一句有没有绑定12309或者直接性告知一句认罪认罚签完我们可能不久要提起公诉了。委托律师不妨盯着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节点,及时主动去提交手续,绑定工具,联系沟通。
其实我一般也会明确告知提起公诉的时间,但是有时候也会自以为是的觉得都是干刑事的,辩护人应该常识常理的默契的明白签了认罪认罚了,检察机关就要不久提起公诉了,我也得去法院提交手续了。但是事实证明我的自以为是是错的,且这件事并非个例,比如在这件事发生后,就接到其他地方另一位检察官和我讨论类似问题。以及最近有另一个案件要开庭了,有了开头案例的教训,我想起来这个案件,二位被告人也是委托律师的,法官和我沟通开庭事宜的时候,我问法官这二位被告人律师有没有去法院交委托手续,法官说没有,我只好打电话通知律师,律师说他们在等法院通知???我黑人问号脸,没有交委托手续,怎么可能等来通知。
我又反思了一下,是不是我没电话告知,以为辩护人会默契的懂认罪认罚后就会提起公诉的常识常理,但是并不是的,此案我是明确告知这是案件审查起诉最后一天了,签完认罪认罚就提起公诉,且我还对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被告人没有联系手机,还是律师送出来的被告人去法院的,律师是必然知道案件已经在法院了,但是还是没有交委托手续,还在不交手续前提下想等到法院的开庭通知。
所以实践中出现的,开完庭了辩护人才知道的乌龙,既有如我一样自以为是犯错了的检察官的锅,也有如我举例的律师没有上心算着时间盯流程的锅,当然还有制度设计的锅。最主要是我的错,仅以此文提醒自己,也警醒他人。[doge]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