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高静律师
25-09-19 14:55 微博认证:律师

婚姻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家人还是曾经的家人,其身份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翟欣欣敲诈勒索苏享茂一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翟欣欣因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需赔偿苏享茂家属民事经济损失7万余元。

该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婚姻关系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诸如诽谤、殴打、诈骗、敲诈甚至杀害等犯罪行为,施害者都不应因婚姻这层特殊关系而减免法律责任。

家本应是充满爱与安全的港湾,而不应成为受害者有冤难伸的“法外之地”。无论受害者性别是男是女,法院在审理涉婚姻的刑民案件时,都应秉持与“翟欣欣案”相同的司法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切实发挥法律保护受害者、惩处施害者的作用,捍卫社会的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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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