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向高甲
25-09-19 08:00 微博认证: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司考刑诉法教师

#2025法考官方指导案例陪跑# 第3天
讲义下载链接
案例第3天夸克链接:http://t.cn/AXhCBa1P
提取码:QPBi
案例第3天百度云链接: http://t.cn/AXhCBa1h 提取码: K108
2019年某日,公安机关根据周某举报提供的线索,在M省G市P区某小区附近刘某(女,33岁)所驾驶车辆内查获装在茶叶袋内的甲基苯丙胺1千克。刘某辩称,自己经营燕窝生意,车内毒品系刚下车的朋友周某(本案举报人)所留。次日,刘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询问,周某称车内毒品系刘某所有,刘某让其帮助卖掉,其乘坐刘某车辆谎称去找购毒人,下车后即报警。
本案侦查终结后,G市P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后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诉。P区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应当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G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G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始终不认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无法排除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怀疑,应判处被告人刘某无罪。G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刘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是周某举报前刚从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离开,毒品又系从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无法排除刘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一审宣告刘某无罪。
G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有误提出抗诉,M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M 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抗诉进行审查期间和支持抗诉后,围绕争议焦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查清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的经济条件;二是从未做过燕窝生意且具有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与扣押在案的刘某手机在案发前有几十次通话和短信息来往记录。
M省检察机关支持抗诉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并不成立:(1)刘某辩解自己经营燕窝微商生意,却无法验证和登录自己的微商账号,也提供不出下线微商或者客户的联系方式;(2)刘某辩解其与周某交易的系燕窝,但双方言语隐晦,短信、微信记录有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行话、黑话,与燕窝交易习惯不符;(3)刘某称开车带“货”贩卖,但车上的“货”只有毒品没有燕窝;(4)周某不具备购买甲基苯丙胺1千克的经济条件,刘某辩解毒品系周某所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同时,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1)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提交的被告人刘某手机中的微信语音、声纹鉴定书、通话清单和银行交易流水,以及刘某驾车赴M省东部往返的交通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刘某从陈某处购得毒品,并准备在案发当天通过周某卖出;(2)从刘某手机里存储的大量毒品交易行话和暗语,可以看出其从事毒品交易已经有较长的时间,案发前一天还有周某以外的其他人准备向刘某购买毒品。综上,M省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无罪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宣告刘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建议M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被告人有罪。
M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
【问题】
1.G市P区检察院是否有权变更起诉?什么诉讼阶段能够变更起诉?变更起诉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周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请问周某在一审程序中属于何种诉讼参与人?G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排除刘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那么在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的同时,应当对周某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3.若G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刘某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能否直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定罪量刑?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M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支持抗诉期间和支持抗诉后补充完善了证据,请问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在抗诉时新增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请说明理由。
5.本案第二审程序应否开庭审理?M省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6.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始终不认罪,主张毒品系周某所有,律师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经过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认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请结合本案罪名与证据,谈谈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法考[超话]# #2025法考官方指导案例陪跑# #法考# #法考主观题# #刑诉# http://t.cn/AXhNWoya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