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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与法官言语冲突被罚10万拘15日#【#丈夫被打妻子讨说法辱骂法官被重罚#】
就来看看这两份决定书中声称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按照此法条内容,至少以下结论不存在疑义:
结论一:两份决定书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这是经过院长批准的。
结论二:法院可以把法条规定的适用场合由“法庭审判过程中”扩展到法庭审判后。
结论三:法院可以把罚款一千元的限额扩大100倍。
出于好奇心,特别想问问做出这样两份决定书的法官和法院这几个问题:
1,你们对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认识?
2,你们对国家当前的法治环境是怎样的认识?
3,你们对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是怎么认识的?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