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思维|内地与港澳台司法文书认可与执行
裁决在手,对方却在港澳台?可以申请互认执行!步骤如下:
1️⃣ 香港
- 被申请人在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 被申请人在内地:向内地中院申请执行
- 可同时向两地申请,但两地执行总额 ≤ 裁决金额
2️⃣ 澳门
可认可 + 执行两种类型裁决:
① 澳门机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裁决
② 内地机构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裁决
审查法院: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法院
- 可先选一地,也可分别向两地申请
- 执行顺序:先由仲裁地法院清偿,未获清偿部分再由另一地法院执行
⚠️ 注意:
- 内地多个中院有管辖权时,只能选一家,不可重复
- 澳门认可由中级法院审查,执行由初级法院受理
- 先认可,再执行,顺序不能反
3️⃣ 台湾
仅适用于台湾裁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
审查法院: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法院
流程:
先申请认可 → 认可后申请执行
直接申请执行会被驳回
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裁决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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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