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5-09-15 15:44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各位网友,大家好!2025年第9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与您如约相见了。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话题的热烈讨论中、微信“中国消费者协会”公众号的留言里,以及近期消费领域的热点事件中,甄选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朋友们提供详尽的解答与疑惑的梳理。

同时,我们也将借此机会,引导大家树立科学消费的理念,掌握理性维权的方法。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您:本次答疑活动仅为专业的律师咨询服务,若您有其他具体的维权需求或诉求,建议您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进一步的投诉咨询;或者,您也可以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次答疑活动我们邀请了2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分别是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陈依锋律师。

问题:近期,有媒体反映有些培训机构通过冒用名校校名、谎称合作等方式进行招生牟利,实际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如果消费者陷入这种套路骗局,应该怎么维权呢?也请律师为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

胡钢律师:根据您的问询,本案主要涉及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著名学校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若该校名为注册商标,则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名校校名、谎称合作等行为,涉嫌侵害著名学校的名称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虚假广告行为,更是消费欺诈行为。该行为特别涉嫌违反了《广告法》有关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建议您向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因消费欺诈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追究其行政责任。

教育培训消费提示:警惕各类虚假效果承诺、虚假“内部关系”、虚假“抱大腿”。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http://t.cn/AXhqmtCt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