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超话]# 程序之耻
一名公安局副局长的荒唐诉讼与司法公正的悲歌
当公权力褪去捍卫公益的外衣,异化为个人打击报复的利器;当司法程序不再追求真相,沦为精心设计的谎言舞台;这不仅是某个个体的堕落,更是对法治根基的猛烈撞击。三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燕这个丑陋无耻、阴暗邪恶的烂货提起的这起名誉权诉讼,正是这样一场赤裸裸的“程序之耻”。
一、滥用职权:公器私用的无耻典范
本案的核心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从其诞生之初就烙上了“可耻”的印记。作为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李燕女士竟能驱动其担任副局长的三台县公安局,为其出具启动司法鉴定的公函。
这一操作,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
· 身份错位:她完美地混淆了“公民李燕”和“副局长李燕”的身份。一起民事名誉权纠纷,本应由当事人自行向法庭举证,或由法院委托鉴定。何须动用国家公安机关的公章?这无异于运动员在赛场上,直接命令裁判组为自己改分,将国家公器视为自家厨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 程序黑箱:由其所在单位委托鉴定,完美规避了所有监督。鉴定材料如何选取、提交?是否经过对方质证?整个过程完全在其势力范围内暗箱操作,结果自然只能服务于一个预设的结论。这不仅是程序违法,更是一场地地道道的以权谋私的权力滥用。
二、谎话连篇:挑战司法智商的拙劣表演
如果仅仅是程序违法,或许还能用“无知”来辩解。但事实表明,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恶意诉讼。
根据上诉方调取的关键证据——《询问笔录》,李燕女士向鉴定机构及法庭的陈述被证实为一系列系统性造假:
1. 隐瞒真相:她声称因“处理不公”而遭骚扰,却故意向鉴定机构隐瞒了“该处罚决定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这一根本事实。这是蓄意的欺诈,旨在误导鉴定人,营造自己无辜受害的假象。
2. 凭空捏造:她言之凿凿声称对方咨询职级晋升被其拒绝,却又在笔录中承认对方早已“主动放弃晋升”。其陈述前后矛盾,逻辑崩坏,为诋毁他人而不惜自我打脸,行径之拙劣令人瞠目。
3. 卖惨虚构:其所谓“扬言打人、不敢出门”的陈述,无任何证据支撑,纯属为虚构精神损害而编排的苦情戏码。
一个在庄严的司法程序中尚且如此肆无忌惮、屡次三番撒谎的人,其信用已然彻底破产。其所有陈述,都不再具备任何可信度。这不仅是对上诉人的诽谤,更是对法庭智慧的蔑视和侮辱。
三、亵渎法律:将司法鉴定变为“私人订制”的打手
本案中最令人愤慨的,是对“司法鉴定”这一科学证据的极致亵渎。
· 结论越权:那份神奇的《鉴定意见》,竟能超越其专业范畴,直接认定“精神病由侮辱诽谤导致”。这已不再是鉴定,而是僭越审判权、直接下达的“有罪判决”。鉴定机构沦为了为其出具“科学令箭”的私人打手。
· 抗拒审查:在一切谎言与违法操作被揭露后,李燕女士的反应不是坦白,而是竭力阻挠重新鉴定。这“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举动,是其心虚惧查、惧怕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最直接自认。若内心坦荡,何惧阳光?
结语:无耻之尤,莫过于此
无耻之尤,莫过于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反过来欺压人民; 无耻之尤,莫过于身负维护法律之责却带头肆意践踏法律; 无耻之尤,莫过于在庄严的法庭之上,编织一个又一个拙劣的谎言,还将此视为权力的勋章。
此案早已超越普通的名誉纠纷,它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个别执法者灵魂深处的丑陋与阴暗;它也是一次警示,提醒我们一旦权力失笼,将对公民权利造成何等可怕的伤害。
我们坚信,法律终将拂去权力的尘埃,正义终会刺穿谎言的迷雾。我们期待并呼吁审理此案的法院,能够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揭开事实真相,让无耻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以捍卫法律那不容玷污的尊严。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