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
25-09-11 20:16 微博认证: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官方微博

【#法院发布地铁被诬偷拍案情况说明#,当事人:将继续申诉,但不再在网络公开】#地铁被诬偷拍案当事人将继续申诉#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二审情况说明,并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天,该案当事人何先生告诉@极目新闻 记者,目前他计划继续申诉,不过他不打算在自己社交平台继续公开后续案件情况。

根据法院公告,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曾三次对何先生道歉,第一次是在2023年纠纷发生当日,第二次是2024年5月30日二人曾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了《事件情况说明》;另外在2025年9月8日二审庭审现场,二人也曾当面向何先生道歉。此外,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法院认为,罗某某、曾某某基于何某某鞋面存在闪光的客观现象提出质疑,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何某某亦确认发生纠纷后,没有发现罗某某、曾某某在网络上发布有关纠纷的照片或视频。因此,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由于罗某某、曾某某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经公安民警确认何某某的鞋面并无摄像设备后,罗某某、曾某某当面向何某某赔礼道歉,提出承担何某某交通费用。因此,可以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何某某人格尊严的故意。罗某某、曾某某在尚未准确判断何某某鞋面是否有摄像设备的情况下提出质疑,对纠纷的产生存在过失,但该过失并不等同于侵权的主观故意。

此外,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造成了何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侵害人格权为前提,故对何某某主张罗某某、曾某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1日,何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在当天收到判决书,不过他对此判决结果并不认可,也不认可罗某某、曾某某的道歉。后续他计划继续申诉,不管申诉结果如何,他希望把维权之路走完。(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