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多年后得知首任房主被杀害藏尸#男子55万元买到凶宅,两年后起诉退款。2021年10月,鄂城的陈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主是王女士,房屋总价55万元。陈先生觉得价格合适,便签了合同。合同中特别写明:“买方已知悉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瞒。”陈先生看到这份白纸黑字的保证,心里踏实多了,于是贷款买房并顺利完成过户,满心期待新生活。
然而,2023年8月,陈先生偶然得知一个令他震惊的消息:该房屋内曾发生过王女士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可以想象,陈先生当时既震惊又愤怒,认为卖方欺骗了自己。“凶宅”这一信息,陈先生认为自己在买房前理应知晓。于是,陈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其中介费、税款,并代偿剩余银行贷款。
王女士则辩称,房屋质量并无问题,且合同中已写明“无隐瞒”,自己并未做错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此类事件可能对购房者心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交易意愿,因此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房屋为“凶宅”的情况。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未将母亲在房屋内自缢的事实告知陈先生,反而在合同中承诺“无隐瞒”,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依据法律规定,陈先生有权撤销合同,王女士应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解决因合同产生的贷款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合同和借款合同,王女士需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女士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依法应撤销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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