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随风Unforgettableyouth
25-09-08 19:41

行政协议之诉:公信力与正义不应被“除斥期间”遮蔽

射阳县某村民诉镇政府2010年《房屋拆迁协议》撤销案被驳回,引发对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职权审查与民众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矛盾的深入思考。

该协议本应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约定,却因镇政府违法操作而变质。签订时,镇政府未依法发布拆迁公告、公示补偿方案,违反《土地管理法》程序规定;更在明知安置地块为农用地、无规划许可且自身无权办证的情况下,承诺“免费统一办证”,最终导致安置房被没收,村民权益尽失。

2025年,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违法事实后起诉,原审法院却参照《民法典》“五年除斥期间”认定撤销权丧失,驳回诉求。这一裁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忽视了行政与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

根据《行政协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协议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属可撤销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六个月一般起诉期限及二十年不动产最长保护期。2025年起诉既未超一般期限,也未超最长保护期,完全合法。原审混淆“起诉期限”与“除斥期间”,违背行政法优先原则。

更关键的是,原审未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对镇政府违法事实避而不谈,仅以“除斥期间届满”搪塞,弱化了司法监督作用。

即便参照《民法典》,也不能忽略政府的特殊属性。镇政府代表公信力,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非欺骗民众。这种基于公信力的信赖利益,不应被“除斥期间”轻易否定。

如今村民权益已受严重损害,原审一句“驳回”将责任推给受害者。若政府违法无需担责,民众信赖遭践踏,“人民的政府”如何体现?司法监督与救济作用又何在?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监督行政、保护权益。期待二审法院纠正错误,全面审查协议合法性,守护民众信赖利益。法律条文可细化,但“民信政府、政府护民”的初心不能忘,司法正义的职责更不能缺位。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