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新闻[超话]#撤销协议被驳回:是权利过期,还是司法监督缺位?
近日,盐城市射阳县一村民因2010年与镇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索赔,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超过《民法典》五年撤销权除斥期驳回诉求,村民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虽看似普通旧案,却直指行政诉讼核心问题:公民挑战存重大违法可能的行政协议时,法院应优先用行政法审查合法性,还是借民事规则驳回?
一、核心争议:法律适用的优先性抉择
本案首要焦点是法律适用。一审法院参照《民法典》第152条,以协议签订超五年为由认定撤销权消灭,该逻辑存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本案中,村民指控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报批、公告)和“超越职权”(虚假承诺办证),这些均属《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可撤销违法情形。
按《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法院首要职责是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需先查明15年前镇政府拆迁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承诺是否在法定职权内。若确有违法,协议自始存重大瑕疵。一审绕过核心违法审查,直接以民事除斥期驳回,实则回避了司法监督行政权的核心职能。
二、程序正义:20年时效保护期能否被架空
案件另一焦点是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为不动产纠纷设20年最长起诉期限,立法本意是因不动产权益对公民至关重要,且涉土地行政行为具隐蔽性与复杂性。
村民2025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晓协议背后“全部违法内容与真实依据”,如安置地块当时是未转批农用地、镇政府无权办产权证等。2010年签约至2025年起诉仅15年,未超20年保护期。一审判决的做法,无疑架空了立法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特殊保护,使20年期限形同虚设。
此案不仅是村民个体维权,更折射出行政诉讼实践困境。当行政协议被指存重大违法,法院不应简单借民事规则阻断救济,而应依《行政诉讼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期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越“期限”之争,直击“合法性”本质,作出说理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的判决,为此类案件树标杆,重申“依法行政”与“司法终局”的法治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