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
25-09-06 19:49 微博认证: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武汉大学致歉#

武汉大学椅子事件,是关于法律问题如何认定“主观过错”的生动例子。

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在涉及“过错责任”时,都需要考察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统称主观过错。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不靠谱。

“明知或应知”某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仍然去追求或放任这个结果发生,就是故意。追求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比如朝人群里开枪,打着打不着无所谓)

“明知或应知”某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疏忽大意给忘了,或者自己为很厉害能避免,但根本没避免成功,这就属于过失。前者叫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实在理想状态下,法律应该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但法律讲求证据,诛心的证据往往只能从客观证据上找,为了避免行为人矢口否认就能免责,制定了“应知”这个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哪怕你对天发誓说自己不知道,但如果这个情况,其他正常人都应该知道,就推定你也应该知道。

武大这个情况就是如此。有人说,难道以后红色圆形图案就不能用了?当然可以用。比如之前农夫山泉的瓶盖被人刻意上纲上线,就是一种强行联想甚至构陷。

问题是,这里不止是红色圆形图案,还有白色背景,还有反法西斯胜利八十周年,而抗日战争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反法西斯战争最刻骨铭心的一部分。

结合所有因素,可以认为武汉大学对于防止这样的错误有非常合理的注意义务,能够预见而且应当预见如果这样做,可能对国民情感的伤害,无论是不是故意,但至少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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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