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一个粉丝的投稿,ta认为应参考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关于今后法律改革的方向 本人有一定拙见,核心观点是这样的,将案件的审理环节分为两个阶段,定罪环节和量刑环节,定罪环节由法官进行判决 仅针对被告人所犯法条一一陈述并判决有罪或无罪,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皆进行与这一环节。
量刑环节参考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根据法条的建议量刑范围给予陪审团一定的参考 在陪审团达成一致后,公布结果。
其中好处有以下几条。
1.一定程度避免了法律体系因裙带效应导致的徇私舞弊,根据证据链条的完整度 法官做出的有罪或无罪更将面受舆论压力 一定程度避免了法官滥用职权。其次假设法官作出了违反群众的判决 陪审团可就案情实际情况减轻处罚(不要说无罪的人凭什么受到处罚,事实上这是相当现实的做法。)
2.相对于海洋法系将判定有罪与无罪这一显著难题抛给普通人,法官经过法律训练显然对判定证据链是否充分更有经验与指导意义。并且判定有罪与无罪一定要给予充足的司法解释。并且可以对陪审团的量刑标准给予指导建议。这是相比于海洋法系的显著优点。
3.包括您经常提及的认罪认罚制度,我认为本质是无害的 只是用在了错误的环节,如果量刑权不在法律人员的头上,那么是否认罪认罚也不存在被告与法律人员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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