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发表在某重要期刊上的一篇论文,“尽管该条并未明文提及交付的作用,但因它位于第二节动产交付之中,所以交付无疑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该结论没有任何论证,属于典型的想当然。如果某人行走中加入了羊群,那ta破壳成羊?“而该条又明文提及登记,因而登记当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因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就否定其属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一句话,前一半完全属于口水;后一半不知所云,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还能据此否定登记是其公示方法?这是怎么分析的,自己竖一个批评的靶子?试图理解作者的思路去阅读,但真的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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