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用人单位领取八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八位劳动者共计向公司索赔670万元左右,仲裁裁决共计支持7.5万元左右,算是仲裁阶段取得初步胜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下列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其中,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指裁决作出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八案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属于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进入强制执行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即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只有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没有起诉的权利】而撤销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难度远高于在诉讼中推翻,想要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裁决的难度相当高。
由于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虚增金额,并对公司的银行账户施加恶意保全,导致公司的经营运转十分困难,目前公司拟对实施恶意保全的劳动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案由,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适用过错责任。然在实践中,保全申请人故意增加诉讼请求和诉请金额,与其保全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联系;且即使证明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对于恶意保全银行账户的损害后果和损失金额亦很难举证。所以真的非常建议出台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相关的实体性司法解释,对于恶意保全的主观故意、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过错以及恶意保全的损失范围和金额予以明确,比如规定按照败诉金额的10%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赔偿金额,杜绝部分当事人通过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保全他人账户造成资金运转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