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en_shi
25-08-31 17:20 微博认证:V+优质创作者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科技博主

其实上一代负责立法的这些专家的思维方式是很难被现代人理解的。所以也就导致大量的法条在实务中会引发大众的不满。你一定要理解他们的那个年代的思维方式,才能看明白现在的婚姻立法。

像夏吟兰教授比较有名的肯定是她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推进,但是大家不熟悉的,还有个很特殊的领域叫“离婚妇女居住权”。

就是简单说,我们国家这些年有很多的外来女性嫁到大城市。房价很高,这些女孩子自己没房子。那么离婚的时候又因为婚前房产的规定,导致这些女孩子没办法拿走她们丈夫的房子,也就是可能离婚了没房子住。

那么他们提出的一个创举就是要给法官自由裁量权,让这些女性在离婚后可以获得她们丈夫房产的“居住权”。意思就是房子产权还是男方的,但是男方以后这套房子没办法买卖,也没办法出租,要免费给他的前妻住。

这对很多现在年轻人来讲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种思路就等于通过婚姻剥夺了他们拥有的房子。但是你耐心的去听,去了解这些立法者的思维,就会发现他们的立场和你不一样。

在他们这个年纪,结婚的时候是没什么商品房可买的,房子是结婚后靠单位分的。

那么房子在他们成长的年代里,“单位”或者说“领导”就是一个大家长。由大家长来分配这些资产的用途。

你的房子,产权还在你名下,算是你的。但是你不能卖不能出租,就是给你前妻住。你前妻没房子住,你有能力,你就有义务把你的房子给她。

而我们这个年代的人,对房子烙印最深的是房贷。你往往是要拿出你未来三十年的收入去贷款买房。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子天然就有了金融产品的属性。你是不可能觉得这样的法律法规应该得到执行的。

所以之前大家看到的离婚房产居住权规则推出后没有被实施,其实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你看着这个,也自然而然能理解为什么我国婚姻制度隔一段时间就要改一改了。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