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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整理读书笔记 399
卷第二百一十九 唐纪三十五(第5927页)
《唐肃宗时王去荣杀人议赦之事》
唐肃宗至德二载六月,将军王去荣因私怨杀害本县令,按律当死。然上以其善用砲(砲:古代一种发石攻城的武器,pào),壬辰日,敕(敕:帝王的诏书、命令,chì)免其死,令其以白衣(白衣:指受处分,被剥夺官职的人)于陕郡效力。

中书舍人贾至不即行下此敕令,上表曰:“去荣无状,杀本县之君。《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若纵去荣,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砲石一能即免殊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舍去荣而诛其余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逆乱之人也,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乱于富平而治于陕郡,悖(悖:违背,bèi)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大者,则祸乱不日而定矣。”

上遂将此事下达,令百官议之。太子太师韦见素等议,以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人不死,则军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法理,军以法胜。有理纲常,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邪!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可守,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技,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无,国家乃为之轻重。愿陛下守贞观之法。”

然上竟舍之(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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