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说税
25-08-30 12:26

【1899 年奥匈—普鲁士条约及其影响】

1899 年,奥匈帝国与普鲁士缔结了第一份国际双重征税协定。

该条约的核心做法,是通过在不同税种之间分配征税权来消除双重征税:
1.个人所得税 → 归属 住所国(domicile-country) 征收
2.财产税与营业所得税 → 归属 来源国(source-country) 征收

条约第 2 条首次确立了“常设机构(PE)课税权”的概念,即企业利润应由常设机构所在地国家征税。这个概念后来成为所有 DTA 的通行规则。

在此之后,奥匈帝国又分别与列支敦士登(1901)、萨克森(1903)、巴伐利亚(1903)、符腾堡(1905)、巴登(1908)和黑森(1912)签订了类似条约。卢森堡则与普鲁士(1909)、黑森(1913)缔约;瑞士巴塞尔州也与普鲁士在 1910-11 年签订协定。这些条约大多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当时被认为“难以构成推动普遍国际行动的基础”。

尽管范围有限,这些条约仍然确立了现代 DTA 的若干基本原则,例如 互惠原则 以及通过不同税基的征税权划分来避免双重征税的思路。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