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发票? 作者:黄时光,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此处的“特殊情况”即反向开票的法定依据,主要适用于自然人销售方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开具发票的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那么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可以采取“反向开票”模式开具发票?
目前反向开票主要应用于灵活用工平台。当企业通过平台向灵活就业者支付报酬时,平台可自动触发反向开票流程,由用工企业(付款方)向个人(收款方)开具发票。例如:福建工行与税务局合作推出的灵活用工反向开票服务,支付报酬后系统即时生成发票。浙江、福建等地已试点将反向开票拓展至灵活用工领域,解决个人开票难、企业取票难问题。
但在非平台化灵活用工场景中(如企业直接雇佣个人兼职),反向开票暂不可行,需遵循以下规则:小额零星交易(≤500元/次),可凭载明收款人身份及金额的凭证入账,无需发票。但超500元的劳务报酬,必须由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凭票扣除。否则无法税前扣除,且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特例:网络平台向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可凭以下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证明收入属性与金额)、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证明个税实际缴纳)、增值税代办申报表(证明增值税申报合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证明增值税实际缴纳)。即网络平台不再强制要求从业人员提供发票。
发布于 北京
